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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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