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了在合法建築物的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和室內天井的欄桿扶手或女兒牆的高度修築。根據該規定,如果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則應該進行拍照列管。根據參考資料,在此條規則中,如果欄桿扶手或女兒牆的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這樣的情況應該被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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