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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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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了在合法建築物的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和室內天井的欄桿扶手或女兒牆的高度修築。根據該規定,如果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則應該進行拍照列管。根據參考資料,在此條規則中,如果欄桿扶手或女兒牆的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這樣的情況應該被列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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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