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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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