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如果設置在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的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2公尺以下、牆基在60公分以下、透空率在70%以上,並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則應該進行拍照列管。這意味著該圍籬屬於違章建築,需要被紀錄下來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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