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當在住宅區的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內設置了欄柵式圍籬,需符合以下條件,否則應被拍照列管: 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向當地政府報備。 2. 該設置已經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3. 該開放空間每天從早上七點至下午十點供不特定人使用。 4. 設置了適當位置的活動門,門寬度需超過四公尺並在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5. 該設置不在計畫道路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上。 第二款中的決議方式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進行計算,除非公寓大廈的規約另外規定。 相關參考資料: 對於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我們可以參考臺北市政府官方網站的法令解釋或相關法規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