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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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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6條,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的無壁體透明棚架,如果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則應拍照列管。根據參考資料中引用的台北市政府修正的「台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這一法規要求建築物的無壁體透明棚架符合上述條件才能進行拍照列管。例如,如果有一個建築物的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設置了一個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公尺以下的無壁體透明棚架,且未佔用騎樓或防火間隔(巷),根據這一法規,該棚架應該被拍照並進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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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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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