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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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