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7條規定了在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搭建無壁體透明棚架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這種棚架的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的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則應該對其進行拍照列管。此規定是將這種違章建築的拍照紀錄加入管制之中。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中的一項修訂,具有參考價值。從案情可以得知,被告在八十七年期間搭建了一個透明塑膠浪板棚架。根據法院對被告的判決,該棚架的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並且未搭建牆體,符合這項法規的要求,因此被告應無罪。 參考資料: 臺北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一七六○○○號修訂之「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 範例: 被告在露台搭建的透明塑膠浪板棚架符合法規的高度和面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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