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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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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 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了守望相助崗亭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守望相助崗亭符合以下條件,則應進行拍照列管: 1. 守望相助崗亭的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2. 守望相助崗亭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3. 守望相助崗亭未影響公眾通行。 4. 守望相助崗亭以一座為限。 此外,如果守望相助崗亭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且符合上述面積條件,則應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https://dcd-ebusiness.dcd.gov.taipei/web/detailRules?id=2809

  • 人行道名詞
  • 公眾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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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