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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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使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職權交付仲裁之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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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問題要求解釋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時,依職權交付仲裁的注意事項第1條。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這個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所以無法回答該問題。
- 勞資爭議處理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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