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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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國研究人員,以在前往國家之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為主。另得視需要,於研究期間,在同一國家內之相關機構從事觀摩學習,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5 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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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10條規定了出國研究人員的主要活動內容和相關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出國研究人員的主要活動是在前往的國家的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此外,根據需要,他們還可以在同一個國家的相關機構進行觀摩學習,但觀摩學習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天,並且限定為一次。 這項規定主要涉及司法院所屬機關選送人員出國研究的事項,目的是讓研究人員能夠在國外的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深入的研究工作。同時,為了豐富研究人員的經驗,他們還可以在同一國家的相關機構進行觀摩學習。然而,觀摩學習的期間不能超過15天,並且限定為一次。這是為了確保研究人員能夠專注於自己的研究工作,同時也能夠適度地進行學習和觀摩。 根據該條規定,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司法院選送的一位研究人員前往美國的一所大學進行專題研究。在研究期間,他還有15天的時間可以在美國的其他相關機構進行觀摩學習,例如參觀其他大學的研究實驗室,或者與當地的專家進行學術交流。然而,他只能在整個研究期間內進行一次觀摩學習,並且觀摩學習的時間不能超過15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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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