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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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題研究人員研究期滿應即回任服務,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 倍及延長留職停薪之 1 倍,違者應追繳研究期間所領之全部給與;並於進修期滿後 3 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逾期未繳交心得報告,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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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1條規定,專題研究人員在研究期滿後應立即回任服務,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倍及延長留職停薪之1倍。倘若研究人員違反規定,則必須追繳研究期間所領取的全部給與。此外,研究人員還需在進修期滿後的3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如果逾期未繳交,則須追繳已借支的相關經費或已結報的款項。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碩士班海外研修學生出國獎勵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qq2Keq2tN3.html 2. 內政部109年度機關暑期從辦單位國外進修研習計畫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139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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