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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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本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 3 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假國內外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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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7 條》,已經核定錄取的人員應於本會計年度內完成執行,如果超過期限,將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此外,該人員在未來的 3 年內禁止再次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選送進修和專題研究。 參考資料: 司法院出國專題研究計畫辦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history/lawhistory01.aspx?id=lawhistory01-p075-21 司法院出國專題研究計畫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aboutrules/contents.htm#研究-1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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