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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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研究人員甄試、核定作業程序及評比標準如下: (一)甄試: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 (二)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成績及資績分數,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三)評比標準: 1.語言能力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 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2.資績評比:依甄試人員年資、考績、獎懲評比。年資每年採計 2分,已滿半年未滿 1 年部分,採計 1 分,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年終考績,甲等採計 2 分,乙等採計 1 分,另予考績折半計算,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獎懲,嘉獎、申誡各加減 1 分,記功、記過各加減 3 分,記大功、記大過各加減 9 分,最高採計 10 分。(資績評比採計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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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6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一)甄試: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的人員,經審查合格後,可以進行甄試。甄試的語言能力測試由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負責。 (二)核定:將甄試人員的語言能力成績和資績分數進行彙總後,提交給本院的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由院長進行核定。 (三)評比標準: 1.語言能力測驗包括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分數不能低於60分,口試得達到S-2+以上。 2.資績評比:評比標準包括甄試人員的年資、考績和獎懲。年資每年計2分,已滿半年但未滿一年部分計1分,最高計10分;最近五年的年終考績,甲等計2分,乙等計1分,另外考績折半計算,最高計10分;最近五年的獎懲,嘉獎和申誡各加減1分,記功和記過各加減3分,記大功和記大過各加減9分,最高計10分。(詳見附表) 以上解釋根據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6條的相關資料。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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