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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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題研究項目、期間、前往國家由本院各業務廳依據業務發展需要,配合當前司法革新,提報研究項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轉知。研究人員之評比選送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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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5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法條第五款,專題研究項目、期間以及前往國家的選擇,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配合當前的司法革新,提出研究項目,然後簽請院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進行通知。至於研究人員的評比選送以及其他與專題研究相關的事項,則由司法院甄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資料,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在97年度進行了選送出國專題研究的計畫。在該計畫中,司法院的各業務廳依據業務發展需要,提出了多個研究項目,例如犯罪預防、司法改革等等。這些提案經過院長的核定後,函送各機關進行通知。同時,甄審委員會則負責審議研究人員的選送評比以及其他與專題研究相關的事項,確保專題研究的進行符合相關要求和標準。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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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