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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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及行政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四點所訂資格條件,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一)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進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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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的法官和行政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四點的資格條件,且符合以下資格條件者,可以優先被選送出國進行專題研究: 1. 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在與專題研究項目相關的工作中擔任職位一年以上。 2. 最近三年內沒有參加過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內沒有參加過該計畫的出國進修或研究。 根據資料,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的法官和行政人員可以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申請並優先被選送出國進行專題研究。這些人員必須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的條件,並且在與專題研究項目相關的工作中擔任職位至少一年。此外,他們在過去的三年內不能有出國進修或研究的紀錄,並且在過去的五年內沒有參加該計畫的出國進修或研究。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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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