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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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題研究期限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函報本院辦理,經核准延長者,最長為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專題研究期滿(含延長期間)應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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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規《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3 條》,該條規定專題研究的期限根據核定的研究題目而定,如果需要延長期限,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函報司法院辦理。經核准延長的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且在延長期間一律停薪留職。專題研究期滿(包括延長期間)之後,研究人員應立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之後,才能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參考資料:《97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3條》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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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