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本要點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已受理尚未發給提供申請開發證明文件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的規定,在2013年9月15日修正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發給申請開發證明文件的案件,應依照修正後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說,這條法規表示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應遵循修正後新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不是之前的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從中找到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有直接關聯的資訊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