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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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俟查明申請人於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有效期限內無占用國有土地或擴大占用範圍情事後,無息退還所繳保證金: (一)依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撤銷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 (二)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未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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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1條規定,在以下情形下,執行機關可以不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 一、根據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撤銷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情況; 二、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有效期限屆滿後的一個月內,申請人未重新提出申請的情況。 依照這個規定,如果申請人的申請開發意向書被撤銷,或者在有效期限屆滿後的一個月內沒有重新提出申請,執行機關可以沒有利息地退還保證金。
- 俟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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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