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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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撤銷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申請開發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結果不同意開發。 (二)開發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核准或公告廢止開發、籌設或設置許可。 (三)申請人未於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取得使用,或屬已提供使用權之國有土地,申請人未於該三個月期限內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附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拋棄權利之同意書並切結願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 (四)申請人未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應繳交之權利金、履約保證金或土地售價差額。 (五)申請人於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有效期限內占用國有土地或擴大占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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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0條的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執行機關應該撤銷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申請開發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不同意開發。 (範例:某公司申請開發一個工業區,但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該地不適合作為工業區,所以拒絕了申請。) (二)開發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核准或公告廢止開發、籌設或設置許可。 (範例:某工程公司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一個住宅區,但後來主管機關認為該區域不適合建設住宅區,所以撤銷了核准。) (三)申請人未在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申請取得使用,或屬已提供使用權之國有土地,申請人未在該三個月期限內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附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拋棄權利之同意書並切結願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 (範例:某發展商獲得國有土地許可開發住宅區,但他在三個月內未向執行機關申請使用權,或者該土地已提供使用權給他,但他未在三個月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書並切結負責處理地上物。) (四)申請人未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應繳交的權利金、履約保證金或土地售價差額。 (範例:某公司在申請開發地區時,未按照執行機關的通知期限內支付應繳交的權利金,履約保證金或土地售價差額。) (五)申請人在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有效期限內占用國有土地或擴大占用範圍。 (範例:某企業在申請開發某個地區時,在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有效期限內已經占用了國有土地,或者在書中表示要擴大占用土地的範圍。) 以上解釋是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0條的規定進行的。
- 撤銷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切結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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