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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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應於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取得使用。逾期申請者,不同意提供使用。 申請人申請取得使用案件由執行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辦理。 前項申請取得使用案件應繳交之權利金、履約保證金或土地售價,由執行機關以申請人原繳保證金無息抵充,如有差額,由執行機關依讓售或委託經營相關規定之繳款期限通知申請人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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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在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取得使用。如果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申請,則執行機關不同意提供使用。此外,申請人要繳交權利金、履約保證金或土地售價,如果申請人原繳的保證金可以抵充繳交金額,差額則由執行機關依照相關規定通知申請人補足。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這是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這些規定可能會受到其他相關法規的影響,以及特定地區的實際情況。請注意這些解釋僅基於提供的資料,可能不是完整或最新的資訊,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適用最新的法律和相關指引。建議特定案件需要請教專業法律意見。
- 非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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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