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申請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一)經行政院、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執行機關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二)經政府機關申請撥用或保留公用。 (三)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 (四)屬林班地、保安林地。 (五)已有民眾申請辦理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六)面積達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七)被占用,其占用人因竊佔罪嫌經警察、司法機關偵辦調查,尚未結案。 (八)被占用。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有輔導合法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九)已提供使用權。但申請人為使用權人,且無違約使用情事者,不在此限。 (十)不符合法令規定得辦理處分及收益。 (十一)經財政部或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申請興辦公用事業需用之國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不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保安林地、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之限制。其屬保安林地、被占用、已提供使用權者,俟申請人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後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一)保安林地主管機關確認無妨礙國有保安林地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願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之切結書。 (三)申請人承諾依第九點規定申請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時,應附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拋棄權利之同意書並切結願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未附具或逾期附具,致執行機關不同意提供使用者,絕不提出異議。二人以上分別就同一國有土地申請提供開發時,以收件先後順序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3條,有以下情形可以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1. 經行政院、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執行機關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例:行政院核定某個國有土地可以作為公共公園使用。 2. 經政府機關申請撥用或保留公用。 例:地方政府申請撥用某個國有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3. 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 例:某個土地位於已經公告設定的都市計畫範圍內。 4. 屬林班地、保安林地。 例:某個土地被劃定為林班地或保安林地。 5. 已有民眾申請辦理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例:某個土地已經被民眾申請新增原住民保留地。 6. 面積達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例:某個土地面積超過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總面積的50%。 7. 被占用,其占用人因竊佔罪嫌經警察、司法機關偵辦調查,尚未結案。 例:某個土地被他人非法佔用,並且該佔用人目前正在受到警方或司法機關調查。 8. 被占用,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有輔導合法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例:某個土地被占用,但該土地所屬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有必要進行合法化輔導。 9. 已提供使用權,但申請人為使用權人,且無違約使用情事者,不在此限。 例:某個土地已經提供給某人運用,但該申請人為該土地的使用人且未違反合約使用情況。 10. 不符合法令規定得辦理處分及收益。 例:某個土地不符合法令規定,但仍可以進行處分及收益的情況。 11. 經財政部或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例:財政部或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某個土地不適合提供申請開發,因此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此外,申請興辦公用事業需用的國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不受前述條款中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的限制。但是,如果開發者想要將保安林地、被占用土地、已提供使用權的土地進行開發申請,則需要提供證明文件,例如保安林地主管機關確認可以使用的證明文件,申請者願意自行處理地上物的承諾書,以及申請者承諾在申請合法使用權時附上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放棄權利的同意書和承諾自行處理地上物的切結書等。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個國有土地提出開發申請,則按照收件的先後順序處理。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竊佔罪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俟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切結名詞
- 逾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