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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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僅提供申請人申請開發,申請人於取得合法使用權之前,不得使用國有土地,原有合法使用權者,不得有違約之使用。 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有效期限屆滿時,得重新申請。保證金按重新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收,未登記土地則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計收,但公告土地現值總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收。 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有效期限內,申請人占用國有土地者,沒收保證金並撤銷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及追收使用補償金,限期騰空返還土地。但國有土地於執行機關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時即遭占用,亦無擴大占用範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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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7條,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後可以重新申請。重新申請時,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照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未登記的土地則按照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的公告現值最高者計收,但是如果公告土地現值總額未達到十萬元,則以十萬元計收。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如下: 根據「土地法第27條(修正版)第3項」的規定,非經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供公共巷道土地,需要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無償提供使用,并且開發者需要在地價稅開徵之前40日內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則從次年開始可以享受地價稅減免規定。這在上述提到的情境中,提供了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7條相關的法規依據。 總結起來,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7條的規定,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後可以重新申請。在重新申請時,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會根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如果在意向書有效期限內占用了國有土地,則需要沒收保證金並追收使用補償金,並限期騰空返還土地。然而,如果國有土地在執行機關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時就已經遭到占用,且沒有擴大占用範圍,則不在此限。
- 按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沒收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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