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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僅提供申請人申請開發,申請人於取得合法使用權之前,不得使用國有土地,原有合法使用權者,不得有違約之使用。 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有效期限屆滿時,得重新申請。保證金重新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收,未登記土地則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計收,但公告土地現值總額未達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收。 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有效期限內,申請人占用國有土地者,沒收保證金並撤銷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及追收使用補償金,限期騰空返還土地。但國有土地於執行機關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時即遭占用,亦無擴大占用範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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