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人申請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經審核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交保證金及應給付之歷年使用補償金,並敘明申請人應負擔之義務、注意事項,及檢附空白之承諾書乙份。於申請人繳清保證金、使用補償金,並具結承諾書後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以下簡稱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 (二)不符合規定者,退還申請書所附文件。 前項通知函、承諾書及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申請人逾期未繳交保證金及使用補償金者,退還申請書所附文件。 第一項保證金按申請當時國有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計收,未登記土地則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計收。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種繳交,但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收: (一)現金。 (二)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三)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前項第三款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其有效期為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再加九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應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於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執行機關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繳交保證金及應支付的歷年使用補償金。通知函中應詳細說明申請人應承擔的義務、注意事項,並要求申請人附上空白的承諾書。在申請人繳清保證金、使用補償金,並簽署承諾書後,執行機關會發給他們一份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 (二)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執行機關會將其所附文件退還。 通知函、承諾書和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制定。如果申請人逾期未繳交保證金和使用補償金,執行機關將退還其所附文件。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保證金的收取應根據申請時國有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計算,對於未登記的土地,則按照相鄰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的公告現值最高者計收。保證金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繳交,但總額未達新台幣十萬元時,以十萬元計收: (一)現金。 (二)設定質權的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三)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的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制定。該保證書的有效期限從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的有效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再加九十日。
- 非名詞
- 核名詞
- 具結名詞
- 逾名詞
- 按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