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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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申請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開發證明文件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開發計畫書。 (二)申請開發範圍內全部土地之清冊、登記謄本。 (三)開發範圍地籍圖說三份。 (四)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審核需補附之文件。 申請人取得執行機關核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證明文件,再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案件,應檢附前項文件,及附具於最近一次提供申請開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或已申請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補正,或其他足資證明已有申請開發進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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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開發證明文件時,應該檢附以下文件:申請開發計畫書、申請開發範圍內全部土地之清冊、登記謄本、開發範圍地籍圖說三份、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經執行機關審核需補附之文件。如果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機關核發的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證明文件,並且根據第七點第二項的規定重新申請案件,那麼應該檢附前述文件,以及具備最近一次提供申請開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的證明文件,證明已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或已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補正,或提供其他足夠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已經進行過開發的進度。 參考資料: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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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