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申請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開發證明文件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開發計畫書。 (二)申請開發範圍內全部土地之清冊、登記謄本。 (三)開發範圍地籍圖說三份。 (四)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審核需補附之文件。 申請人取得執行機關核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證明文件,再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案件,應檢附前項文件,及附具於最近一次提供申請開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或已申請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補正,或其他足資證明已有申請開發進度之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