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事業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網路廣告違反第九點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之薦證者或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得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經文,我們無法找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0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對於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