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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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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廣告主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不得有前點所列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9 條,廣告主在網路廣告中使用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來推廣商品或服務時,應確保廣告內容與事實相符,且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行為。這意味著廣告主應該真實地呈現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或體驗,不得做出虛偽或引人錯誤的陳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廣告主以不正確或誤導性的方式來宣傳商品或服務,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可以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的相關指導文件或案例,例如《網路廣告審查處理原則》或相關公告。在這些文件或案例中,可能會有關於網路廣告使用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的具體要求或範例,以幫助廣告主了解如何遵守該法規。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文件或案例可能會不定期更新或修改,因此最好參考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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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9 條規定:「九、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