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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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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網路廣告,指事業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之傳播行為,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條,該原則對於網路廣告的定義做出了明確界定。其中提到,網路廣告指的是事業利用互聯網作為媒介,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資訊,以吸引交易機會的宣傳行為。這包括了事業的官方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以及網際傳真廣告等。 這個定義的目的是為了針對在網路上進行的廣告行為提供適當的規範和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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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2 條規定:「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網路廣告,指事業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