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3

快速跳轉

三、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際網路刊播網路廣告者,為廣告主。 前項所稱廣告主,包含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事業在網際網路上刊播網路廣告的情況下,被視為廣告主。廣告主的定義包括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並從事交易的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参考资料: -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立案處理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3 條規定:「三、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際網路刊播網路廣告者,為廣告主。 前項所稱廣告主,包含經常提供商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