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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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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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超然地進行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論是來自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也不會因可能遭到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到影響。 範例:例如,一名法官在處理一起敏感案件時,可能會受到來自政治團體或媒體的壓力和批評。然而,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法官應該不受這些外界因素的干涉,並且應該以獨立、客觀的態度來做出判決。因此,法官應該信守該規範,維護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原則,而不受外在壓力的影響。
- 憲法法規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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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