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並且不能有損於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這意味著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做出公正的判斷,不受主觀偏見的影響,以及避免任何可能損害人們對司法體系信任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明顯偏袒一方當事人,或者受到利益衝突的影響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決,這將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的要求。此外,如果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缺乏客觀中立的態度,或者對當事人不公平對待,也將違反這一規範。這些行為都可能損害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任,並且威脅了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因此,法官必須遵守這一規範,以確保公正的審判和維護司法的公信力。
相關函釋 1 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