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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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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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禁止法官在執行職務時基於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根據上述資料,法官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保持中立並遵守平等原則。法官不得因為任何個人特質或社會背景而對當事人產生偏見或歧視。例如,法官不應基於當事人的性別、種族、年齡或宗教信仰做出不公平的判決或對其進行差別待遇。 此外,根據上述資料,法官也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或文化背景等因素而有不當行為。這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公正無私,不受外界壓力或個人立場的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基於當事人的種族或宗教因素而做出偏袒或歧視的判決,這將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同樣地,如果一位法官基於當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或政治關係而給予特殊待遇,這也被視為不當行為。 因此,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守中立原則,不受個人特質或社會背景的影響,並提供公正無私的司法服務。
- 差別待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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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