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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