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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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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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的規定,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以下政治活動: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此外,法官也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從事上述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上述活動。 參考資料示例:《法官與參選行為之規範研究─以選舉活動辭職問題為中心》(涂郁婷著,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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