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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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