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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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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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的規定,當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的活動並收取非政府機關提供的報酬或補助金額超過一定金額時,應該進行申報。至於一定金額以及申報程序則由司法院規定。根據《法官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法官應依規定報告財產、所得及其他應報告事項。司法院針對法官申報財產及利益衝突的相關規定,可參考司法院所頒布的法官申報財產及利益衝突處理原則。根據該原則,法官需申報的事項包括財產基本情形、所持有的投資、不動產、應報告財產及所得、利益衝突及其他法院職務以外之情形。並且,法官需於每年特定時間內進行申報。例如,法官法修正案第43條將申報期限訂為每年6月30日前。
相關函釋 4 則
- 非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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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