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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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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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9條,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或組織募款或招募成員,除非是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的團體,並且不會損害司法或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和正直形象。這意味著法官不應該直接參與或參與團體或組織的募款活動,以確保其獨立性和中立性的維持。然而,如果是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的團體,並且其目的和活動不會損害司法或法官的形象,那麼法官可能會參與該團體的募款活動或成員招募。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保持獨立、公正和中立的行為,並確保其參與不會影響其對案件的處理和判決的正直性和廉潔性。 參考資料: 1.「法官與司法警察倫理規範」(2017年8月31日最新修訂) 2.最高法院法治局「法官倫理規範問答集」(2019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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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