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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但為機關內部成員所組成或無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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