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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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