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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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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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規定,法官不得參與與司法職責相衝突或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的團體、組織或活動。 根據最新的法官倫理規範(法務部中華民國105年1月17日修正),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官的職業道德,避免法官參加可能對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損害司法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的團體、組織或活動。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法官參加了一個政治團體,並且該團體活躍於與正在審理的案件相關的議題,這可能會對法官的獨立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產生衝擊,並對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損害。因此,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這位法官應該避免參與這樣的團體,以確保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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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