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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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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規定,法官不得參與與司法職責相衝突或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的團體、組織或活動。 根據最新的法官倫理規範(法務部中華民國105年1月17日修正),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官的職業道德,避免法官參加可能對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損害司法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的團體、組織或活動。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法官參加了一個政治團體,並且該團體活躍於與正在審理的案件相關的議題,這可能會對法官的獨立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產生衝擊,並對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損害。因此,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這位法官應該避免參與這樣的團體,以確保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相關函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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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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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