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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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