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在處理正在審理或即將審理的案件時,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的言論。但如果该发表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者是为了必要的職務上的公開解說,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此外,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的法院人員也遵守前項的規定。 這項規範的出發點在於確保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保持公正、客觀的態度,避免對外發表可能對案件有干擾或影響的言論,以確保裁判或程序的公正性。這條規範同時也要求法官監督其身邊的法院人員,確保他們也遵守相同的規定。 一個與這條規範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法官在審理一個重要的刑事案件之前,在媒體上發表了自己對被告的評論,指出被告的罪行,這樣的發表可能會對案件的公正性產生負面影響。根據這條規定,法官應避免在此情況下公開發表這樣的言論,以確保案件能夠以公正的方式進行審理。
相關函釋 2 則
- 繫屬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