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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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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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維護法官的專業與公正,促進司法的公信力與信任度。 在這個情境中,這個條文的適用程度是指出被告在偵查中洩漏非公開偵查資訊,可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的規定。然而,具體是否違反該規定需要進一步評估檢查被告是否有故意揭露非公開訊息的行為以及該非公開訊息是否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的定義。 祐生法律網對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的解釋指出,法官在執行職務時得知的非公開訊息,包括涉及個人隱私、商業機密、偵查資訊等。這些非公開訊息的揭露或利用可能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影響司法程序的公正與公平。 因此,在這個情境中,被告如果被判定有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偵查資訊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的規定,並可能面臨相應的懲戒或處分。 然而,具體的判斷需要參考該案件的具體事實與證據,以及相關的判例法或司法解釋。另外,法官倫理規範也可能因國家、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進一步評估被告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時,也需要參考當地相關的法律與法規。
- 揭露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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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