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 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 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 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 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將單方溝通、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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