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没有提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的內容,所以我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相關函釋 1 則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