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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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