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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2992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社團協會之理、監事職務疑義

主旨

有關貴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社團法人中華淨觀心靈研究協會理、監事職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 年 11 月 1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80006797 號函。

二、依旨揭協會章程規定觀之,法官如擔任該會理、監事,核其任務性質,非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亦非同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惟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仍應恪遵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第 19 條之規定,併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臺灣高等法院除外)、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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