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聲請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或聲請返還暫時處分失效範圍內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者,應另立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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