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十一、聲請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或聲請返還暫時處分失效範圍內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者,應另立卷宗號數。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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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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