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