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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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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聲請法官、參審員、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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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聲明異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裁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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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聲請法官、參審員、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或疑義,或聲請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