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聲請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之宣告、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之宣告,以及聲請撤銷或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者,應另立卷宗號數。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3條,聲請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以及聲請撤銷或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時,應另立卷宗號數。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和該條有關的具體法規或案例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