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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抗告。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 (四)家事訴訟、非訟、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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