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補正裁定書、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 (四)家事訴訟、非訟、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4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 (四)家事訴訟、非訟、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 這表示在這些情況下,不需要為相關文件或程序另外分配新的卷宗號數。例如,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中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或者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或者原法院在抗告後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或者在家事訴訟、非訟、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都不需要再給這些文件或程序另外編號。只有在特定的別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需要另外編號。另外,在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時,也不需要另外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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