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不另立卷宗號數,僅分別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併案,或通知後歸檔。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在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另立卷宗號數,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將文件移交給原審法院或者等待卷宗併案,或者通知後歸檔。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5條解釋的參考資料不明確,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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