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家事事件之分案,應依事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為之。下列情形,得按收案順序分案: (一)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 (二)家事事件之「更」字事件。 (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 (四)應合併審理或由原承辦法官辦理之事件。 (五)經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 輪次表法官配案次序之排列,以製作輪次表之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由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之。
十六、家事事件之分案,應依事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為之。下列情形,得按收案順序分案: (一)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 (二)家事事件之「更」字事件。 (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 (四)應合併審理或由原承辦法官辦理之事件。 (五)經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 輪次表法官配案次序之排列,以製作輪次表之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由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