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家事事件之分案,應依事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為之。下列情形,得按收案順序分案: (一)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 (二)家事事件之「更」字事件。 (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 (四)應合併審理或由原承辦法官辦理之事件。 (五)經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 輪次表法官配案次序之排列,以製作輪次表之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由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之。
依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6條,家事事件的分案順序應按照法官配案輪次表的次序進行。然而,根據下列情形,可以按照收案順序分案: 一、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 二、家事事件之「更」字事件。 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 四、應合併審理或由原承辦法官辦理之事件。 五、經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事件。 輪次表的法官配案次序是由製作輪次表的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然後由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出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