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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第一審家事通常及簡易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訴訟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之裁定。 (二)裁定駁回:訴訟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三)全部終局判決:訴訟之全部,經為終局之判決。 (四)撤回起訴:訴訟之全部,經原告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訴。 (五)和解成立:訴訟之全部,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六)駁回繼續審判之請求:繼續審判請求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判。 (七)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八)裁定終結:訴訟之全部,經為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之裁定;或部分請求經調解成立,其他經為同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之裁定。 (九)訴訟之請求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八款全部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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