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依第六點應另立卷宗號數之追加或反請求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者,分案時得依件數折同字類事件一件;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但法院就事件之折抵另有決定者,從其決定。
根據以上的法律條文,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了第一審家事通常及簡易訴訟事件的處理情形。根據該條第一款,如果訴訟的全部案件被移送給其他法院或被合併審理於繫屬最先的家事訴訟事件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則應報結。第二款規定了裁定駁回訴訟的情形,當訴訟的全部案件被判定為駁回時,應報結。同樣地,第三款規定了當訴訟的全部案件已經結束並作出終局判決時,應報結。第四款規定了當原告依法撤回訴訟或因法定原因視為撤回訴訟時,應報結。第五款規定了當訴訟的全部案件經法院和解成立並作成和解筆錄時,應報結。第六款規定了當繼續審判請求被駁回時,應報結。第七款規定了根據家事事件法或鄉鎮市調解條例,案件經移付調解或鄉鎮市調解並經法院核定成立時,應報結。第八款規定了當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裁定結案或部分請求經調解成立而其他部分經裁定結案時,應報結。最後,第九款規定了當訴訟的請求有多個部分且每個部分均已經按照前面的規定處理完畢時,應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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