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承辦股對於已配受之家事事件,依法令或法院事務分配規定,移由他股辦理者,分案時,承辦股、他股得各依移出、移入件數補分、折抵同字類事件一件;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但法院就事件之補分、折抵另有決定者,從其決定。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8條的規定,家事調解事件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報結: 1. 裁定移送:當全部聲請事項被判定應移送給相關管轄法院時。 2. 調解成立:當全部調解事件達成調解協議並作成調解筆錄,或全部或部分調解事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的第33條或第36條裁定,或根據家事事件法的第32條第3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第415-1條第4項或第6項規定而視為達成調解。 3. 調解不成立:當全部調解事件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時。 4. 職權提出方案:關於財產權爭議的調解事件全部,根據家事事件法的第32條第3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第417條提出方案。 5. 駁回調解聲請:當全部調解事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者缺乏權利保護要件時被駁回。 6. 撤回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當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被聲請人撤回時。 7. 撤回起訴、聲請或上訴:在進入調解程序的家事事件中,當事人撤回起訴、聲請,或符合第19點第2款的情形。 8. 所有關於調解的聲請已經根據前面的規定逐項處理完畢。 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一個與第18條有關的範例。例如,某家庭發生房產財產權爭議,當事人之一提出調解聲請,希望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並作成調解筆錄,調解成功,該調解案件便可根據第18條的規定進行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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