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家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聲請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之裁定。 (二)調解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或全部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為裁定;或部分調解成立,其他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為裁定;或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之一第四項、第六項規定,視為調解成立。 (三)調解不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而不成立。 (四)職權提出方案: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全部,經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提出方案。 (五)駁回調解聲請:調解事件之全部,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經為駁回之裁定。 (六)撤回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調解聲請或移付調解合意之全部,經聲請人撤回。 (七)撤回起訴、聲請或上訴:進入調解程序之家事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起訴、聲請或有第十九點第二款之情形。 (八)調解之聲請有數項,均已分別依第二款至前款規定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