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法官配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補分同分案輪次之新案一件;原參與該事件審理之參審員不重新抽籤。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9條分為六種情形進行報結。以下將逐條釋義: (一) 裁定駁回上訴:指上訴案件的全部被裁定為駁回,即原審判決被維持不變。 (二) 撤回上訴:指上訴人依法撤回全部上訴或因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上訴。例如,上訴人在審理期間決定不再追訴並主動撤回上訴。 (三) 發回更審或移送:指上訴案件的全部被裁定廢棄原判決,並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 (四) 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法院專就新訴為判決:指原告在第二審中對訴訟內容進行了變更,法院依法針對新的訴訟內容作出判決。 (五) 調解成立:指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案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經調解達成協議。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審理期間達成和解或協議,或者法院做出了有關調解的裁定。 (六) 有第十七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前段及第九款之情形:指符合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點第1款、第3款至第6款、第8款前段及第9款的情形。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99 號判決,當事人在第二審中對訴訟內容進行了變更,法院依法專就新的訴訟內容做出了判決,符合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9條第四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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