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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抗告程序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變更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和解成立:當事人就得處分之事項,經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三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五)撤回原審起訴或聲請之全部。 (六)抗告事件已依前五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且合併審理之其他家事非訟事件已依第十八點、第二十六點至第三十六點、第三十七點之一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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