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參審員參與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停止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繼續強制住院事件之第一審及其暫時處分暨再審事件之審理。 前項事件之補費及聲請迴避事件,毋須行參審程序。
根據上述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0條規定了抗告程序事件的結案情形,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 例子:抗告的全部內容經法院駁回、廢棄或變更,即視為全部終結。 二、撤回抗告 例子:抗告人主動撤回抗告。 三、和解成立 例子:當事人達成和解,就有爭議的處分事項達成共識,並做成和解筆錄。 四、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處理完畢 例子:抗告事件涉及多個部分,每個部分皆依照前述條款進行處理完畢。 五、撤回原審起訴或聲請的全部 例子:原告或聲請人全部撤回在原審的起訴或聲請。 六、抗告事件及其他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均已處理完畢 例子:抗告事件經前述條款處理完畢,且與之合併審理的其他家事非訟事件也已經根據第18點、第26點至第36點、第37點之一的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以上是根據資料所提供的逐條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進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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