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參審員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參與已配受事件之審理時,由參審員敘明事由,報請合議庭審判長同意後,依參審員分組表之代理次序代理之;經審判長認參審員有無法參與審理之正當理由時,亦同。 前項情形,參審員代理至該事件審理終結者,原參審員補分同分案輪次之新案一件,代理參審員則抵分同分案輪次新案一件。
在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1條中,根據該條的規定,家事訴訟事件的再審程序事件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和和解程序事件,應準用第十七點的規定。具體而言,根據第十七點,再審程序事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編的規定進行處理,而第三人撤銷訴訟和和解程序事件則應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這些規定旨在統一處理家事訴訟事件的相關事項,以確保程序的統一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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