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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合併審理之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其為請求之追加或反請求者,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報結之;報結時,其原因應按各項報結之標準分別標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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