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參審員有辭任、被解任或因死亡、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之情形,而出缺人數尚未達司法院院長應任命遞補人選之缺額比例時,其參與審理之未結案件,輪分同組其他參審員辦理。
根據《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2條的規定,當有多起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被合併審理時,如果當事人有請求追加或反請求的情況,必須等到各部分案件都能夠報結時,才可以進行報結。報結時,需要明確標明原因,並按照各項報結的標準進行分別標記。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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